“黑吃黑”!龙南警方抓的这俩人,竟把诈骗分子给骗了…
银行卡作为资金流动的载体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犯罪工具
... ...
面对高利诱惑
有些人被眼前利益冲昏了头脑
但有些人就是禁不住诱惑
偏要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不仅如此,还玩出了花样
想通过“黑吃黑”让对方不敢报警
这操作,简直了
两小伙子的“生财之道”
万万没想到
当吴某二人挂失涉案银行卡前往银行补卡黑吃黑:就赌对方不敢报警
经审讯
吴某、廖某两人因利益驱使
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
电信诈骗资金“走账”
靠提成获利
为获取更大的利益
两人又通过网吧认识的朋友
将银行卡出售给所谓的网络赌博团伙“跑分”
实则用于诈骗
当2人的银行卡在有资金入账时
吴某便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的方式
截住了对方近4万元“不义之财”
触碰法律,终究落得一场空
在大量证据事实面前
吴某、廖某两人
对自己出售卡片供他人实施犯罪的
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吴某、廖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MID YEAR SUMMARY
警方提醒: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
事实上,贩卖“两卡”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惩戒,还会触犯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MID YEAR SUMMARY
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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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反诈专业队
编辑:李师祺
审核:曾蓓